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判决中规定的赔偿金额,被法院强制执行了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
1、角色定义不同:被执行人通过法院判决,需要承担对应执行义务的人员,进入执行程序时,都可以称为被执行人。而失信被执行人,则是在被执行人基础上,通过手段使法院无法执行,使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被执行人实际上是有能力执行的。2、影响不同:被执行人,在被执行完毕后,就和一般人相同了,而失信被执行人会被法院纳入征信系统,全国联网,未来对此人的信誉系统都产生巨大影响。3、法律确认不同:被执行人就是失信被执行人的前身。一旦确定就是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就是在法律意义上被认定失信的人。
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未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的当事人。
1.当一个企业被称为被执行人,意味着它被法院指令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
2.如果其他实体或个人持有该企业被法院下令执行的财产,他们有责任按照法院的书面通知协助执行。
3.任何无故推脱、拒绝或阻碍执行的行为,若导致严重后果,相关单位和个人都将承担法律责任。
4.债权人、债务人和案件无关的第三方如果认为法院的执行程序或行为不恰当,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5.对于企业而言,若想从被执行人名单中去除,必须完成法院判决书的执行。一旦执行完毕,法院将会撤销其在名单上的记录。
1、法律分析:也就是公司被指名履行义务。如果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而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都有义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凡是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负法律责任。债权人、债务人和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程序或执行行为不当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要想消除被执行人名单,就需要对法院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完毕后法院会删除名单。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法律分析表明:企业的被执行人记录反映了该企业是否涉及违法经营活动或经济纠纷,并且是否被法院判决并拒不执行判决的情况。
2.这些记录可能包括:(一)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查处的情况。具体记录将涉及违法活动的性质、处罚结果以及法律对其施加的限制措施。
3.另外,(二)如果企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同样会被相关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并且会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便记录在案。通报的内容将包括违法事实、处罚结果以及其他限制措施。
4.(三)还有来自司法机关的相关信息。这包括企业因经济纠纷而被司法机关裁决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还包括因经济犯罪而被司法机关审理并判决的结果。
5.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在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进行的高消费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
6.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被执行人履行法律责任,同时防止其通过高消费行为逃避责任。
法律分析:也就是企业被指名履行义务。如果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而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都有义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凡是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负法律责任。债权人、债务人和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程序或执行行为不当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要想消除被执行人名单,就需要对法院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完毕后法院会删除名单。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